海外信托(一)——特别海外信托!
作为设立海外信托首选地之一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不仅有悠久的信托历史,而且还不断的修改相关的法律及政策以提供更好的信托服务。
2003年《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STA)将此类信托命名为VISTA海外信托,并于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2013年,修订为《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修订)法案》,并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案的执行旨在帮助个人建立公司信托的同时,使受托人摆脱信托管理的责任并使该公司得以维护。
VISTA海外信托的独特优势在于消除托管人和附属公司董事之间的分歧。商业扩张时,托管人受限于“谨慎商人原则(prudent man of business rule)”行事,也许会导致财产授予者的意愿和托管人的行为之间出现分歧。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希望得到信托提供的优势,但不希望受托人对业务运行有任何真正的责任、或参与业务的运行。
《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修订)法案》规定:授权完全免除受托人的监督和干预义务;允许委托人赋予受托人更适合受托人能力的职责,即介入解决特殊问题(如僵局董事会)的职责;允许信托文书制定董事任命和免除条款(如按董事自主选择任命董事以降低受托人介入管理的能力);在受托人没有遵守不可干预的要求或董事任免要求的情形下,赋予受益人和董事人员向法院申请的权利;未经董事会批准,禁止出售股票。这些条款帮助解决了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潜在的冲突,使信托资产更安全和长久的持续下去。
案例分析
王先生是一位资产净值较高的中国人,他在中国有价值数百万美元的房地产生意,他希望可以在香港上市。由于全部地产集中在中国,他有所担忧,希望财富能够延续,并确保能够为其家族所拥有。同时,如果他儿子成年后有资格能力,他希望自己的生意能够由儿子接班。
我们整理了他旗下的香港母公司,满足VISTA海外信托的公司结构,并设立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来持有香港公司的股份。该客户及其妻儿成为信托受益人,并依据信托契约享有资产收益和收入,避免了遗产税和资本收益税。
由于客户是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董事,我们作为信托人没有义务和责任管理公司运作,他仍然全面掌控自己的生意。财产授予者任命一位他信任的员工来担任信托的保护人。作为保护人,该员工将在客户年老并无力自行决定时,判定其儿子是否有能力管理公司。在信托管理资产的情况下,客户公司在香港股票交易所成功上市IPO后,其上市公司增值的所有权也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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