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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37号文登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22-03-15 08:32:00

内地企业于境外上市,均绕不开搭建VIE或红筹架构,这中间就会涉及到办理37号文登记。本文拟通过简要梳理和介绍37号文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操作要点,希望能为有有需求的企业家提供参考。

01 什么是37号文登记?

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进一步规范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尤其是民营企业海外红筹上市项目),调动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的积极性,打破以往外汇障碍造成的限制。

在目前境内个人对外投融资存在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允许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以融资为目的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境内。

下图为架构搭建示例:

 

 

37号文登记,登记什么?

1)境内居民的个人资料;

2)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的资料;

3)特殊目的公司(SPV)的资料。

 

37号文登记具备哪些前提条件?

1)登记的境内个人需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的股权;

2)该境内运营实体公司有融资需求,且具备获取境外融资的潜力;

3)境外融资资金返程后需实际用于境内运营实体公司。

 

02 谁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保证外汇合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群:

1、中国企业创始人;

2、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中国企业上市前的公司职工持股计划(ESOP)激励已行权的员工。

 

 

 

03 什么时候需要去做37号文登记?

37号文与企业境外红筹架构密切相关,且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一直是国内民营企业境外私募融资及海外红筹上市的热点和难点之一,以下将详细阐述企业搭建红筹架构及37号文登记的相应时间轴:

第一步:设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SPV)、未来上市主体等

设立流程为:创始人设立SPV公司(多为BVI公司),并以上述SPV公司为股东,设立开曼公司作为未来融资和上市的主体。上市主体新设或收购离岸公司,一般为香港公司。

第二步: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

对于37号文的登记时点,文件原文的规定是“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境内个人股东,需要在“向特殊目的公司(BVI公司)出资”之前按37号文进行登记。

在搭建红筹架构中,境内外架构的连接,设立境内外商投资企业(WFOE)或境内运营实体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WFOE)即视为出资完成,建议与拟登记银行提前沟通确认。因为37号文主要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如果外商投资企业(WFOE)已经注册成立,说明返程投资已经完成,此时进行37号文登记可能会被认定为补登记(补登记审批权限主要在外汇管理局),流程及难度会相应增加。

第三步:新设或收购外商投资企业(WFOE)并签署VIE相关全部协议

香港壳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 外商投资企业(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利润转移及符合美国VIE会计准则的标准。WFOE设立后用来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公司,VIE架构同时亦初步搭建完成。

第四步:未来股东变更登记

37号文的外汇登记还要求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如果已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变更登记的及时性要求,现实中很多中概股企业在红筹架构搭建初期,会为大股东们每人设置一个单独的BVI公司,以降低变更登记的繁琐性。

 

 

04 在哪里办理37号文登记?

目前,境内自然人股东的37号文外汇登记已被外管局下放到各地银行办理。境内个人未对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可直接到户籍或境内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手续。一般会由专业代理机构协助进行文件的搜集及整理,材料准备需要经验丰富的外汇专员协助进行填写。

 

05 37号文登记常见问题

Q1: 是否每一名境内股东都要单独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单独办理37号文登记?

A1: 首次登记后,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现任何重大变更需及时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即第二层变化)则无需变更登记。正因如此,搭建红筹架构时每位创始人都会单独设立一家海外持股公司,以避免当其他创始人的持股发生变化时,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繁琐程序。

 

Q2: 员工股权或期权激励计划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A2: 37号文规定,员工获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或期权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行权前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但在实践操作中,因为员工持股比较复杂,不确定性比较大,因此外管局对于员工持股的外汇登记比较谨慎。

变通的做法是:如果员工人数不多的,则由大股东代员工持股;或者由员工先在境内实体公司持股,再作为创始人身份随同大股东一并办理37号文登记。但在第二种方案下,有些银行要求创始人必须在境内实体公司持股一年以上才可办理37号文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因此还需提前与拟登记银行提前沟通。

 

Q3: 37号文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A3: 37号文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创始人股东在特殊目的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文件;

2)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的调档章程;

3)合法持有境内运营实体公司资产的证明文件;

4)与境外投资方签署的投融资协议;

5)境内运营实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创始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7)外汇登记表;

8)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书;

9)委托书;

10)股东会决议;

11)承诺函。

以上材料仅供参考,以当地机关办理要求为准。

 

 

Q4: 投资行为已发生,37号文是否可以补办登记?

A4: 实践操作中补登记办理存在较大难度,此种不合规情形亦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融资及后续资本运作。特别在企业上市筹备阶段,可能导致创始人花费更多精力纠正相关瑕疵;如相关瑕疵无法解决,代理机构在出具合规意见上亦将存在难度。因此,我们建议在个人在办理37号文登记的时候,可以寻找专业靠谱的代理机构办理。

 

Q5: 不进行37号文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A5: 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外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06 附注

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网站链接:

http://www.safe.gov.cn/safe/2014/0714/5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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