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一般纳税人管理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通常,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梳理新旧政策变化,这7点值得关注:
1、审批变登记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转为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办理机关有变化
审批制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登记制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权限在增值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3、报送表单作调整
审批制下,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登记制下,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符合规定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4、登记表格要填准
登记制下,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时要注意:填报内容要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不一致的,仍需补正内容。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为防止涉税风险,应先判断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5、生效日期可自选
审批制下,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登记制下,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相关程序有调整
审批制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登记制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时限较审批制减少了一半,建议纳税人在超标当月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做出准备。
7、管理办法待发布
目前发布的《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基本程序进行了明确的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条款,并提示将对《办法》相应条款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建议纳税人近期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关注新《办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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