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推行范围: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省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注意事项:
1、升级前,请您将手中的所有结存发票全部开具完毕或做空白作废处理,直至开票系统中的结存数量为“零”,并于升级前进行“非征期抄报税”,打印汇总表(本月及上月)。
(注:税控器用户将结存发票开具完毕或做空白作废处理后,请于次日进行“非征期抄报”,然后隔天再去往升级现场升级。同时,由于税控器用户无法打印汇总表,所以只打印明细表即可)
2、前往升级现场时应携带汇总表,在升级现场查验发票是否全部采集。
3、上月报税后无结存发票且本月尚未购票的企业,不需执行“第二、三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