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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发表的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精神,本着保护商标以进一步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向日本特许厅提出申请。允许多类申请,商品分类实行尼斯协定。 日本《商标法》规定, 下述商标因设计没有特点,而不予注册:

(1)用商品本身名称表示的商标。

(2)与"惯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比如,日本清酒的"正宗",最初是某个公司使用的商标,但久而久之制造同类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来表示自己的商品,或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一般顾客总是把这样的文字或图形同这种商品结合在一起,使人不能辨别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这种“惯用商标”也不能注册。

(3)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生产、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时期的商标。

(4)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见姓名或名称的商标,如"田中"、"池田"等。

(5)极其简单而常见的标记。如一个日文字母或一个英文字母。

(6)其它使顾客不能辨认经销商的商标。

(7)与菊花徽章(日本皇室标志)、国旗、勋章、联合国或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及有害风俗的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将有可能被他人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均可转让、许可。转让合同要求登记,不登记转让无效。许可合同不要求必须登记,但排他使用许可必须登记后方有效 。

商标专用权从注册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申请资料包括: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 证明文件1份;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商标图样;

-商品名称和类别;

-优先权声明(如需要)。

程序时间

商标注册申请递交到日本特许厅;

形式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必填项目是否填写完整。如不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更正;

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商标是否满足实质审查要求;

通过实质审查,做出允许商标注册的决定;

未能满足要求者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申请人对此出具抗辩书或理由书;

交付注册费用后,商标注册权确立,商标权开始存在,予以公告,异议期两个月;

如果抗辩书或理由书不能消除驳回理由,驳回裁定成立;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起诉;

如果对起诉结果不满,可向东京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仍不服,可继续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从申请到注册一般需2年以上的时间。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如需延长,可以续展。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666-3286

邮箱:51ykls@51ykls.com

北京总部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建外SOHO东区9号楼32层

上海办公室: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1幢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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