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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意事项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代表、本机构雇员或委托合法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应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
办理代表机构设立的部分文件(一般为外国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续存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文件、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外国企业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外国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及身份证明)需进行公证认证,申请人应在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相关文件的公证认证要求
一般外国(地区)企业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代表机构设立应通过《中国工商报》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应在《受理通知书》载明的领取登记证、代表证当日到登记大厅发照窗口缴纳公告费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公告联系单》、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并在领取登记证时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交回发照窗口。
办理登记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应到市工商局申请办理。
办理登记证的主要步骤
1、按照业务性质,授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
2、向工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3、5个工作日后领取登记证及代表证
4、在《中国工商报》刊登设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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