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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证认证

      香港公司以其优良的公司特性,被国际投资者所青睐,香港公司的身影一直以来活跃在国际投融资和国际贸易中。随着香港公司使用的增多,香港公司国际公证认证的需要也随之增多。

      香港公司文件拿到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使用,就必须办理香港公司国际认证,那么该怎样做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香港公司做国际认证的法律基础

      1、维也纳国际领事认证公约

      2、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

      香港公司做国际认证的流程

      香港的文书拿到香港以外(除中国内地)使用,分三种情况:
      1.
    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则只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
    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要先由香港过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
      3.
    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因此要根据文件使用国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认证方式。

      香港公司国际公证认证样本:


     

      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

      随着香港公司在世界各地参与各类经贸活动的增多,香港国际公证认证的需求也随之增加,为了确保香港公司被有效认可,需要首先办理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
      法律基础
      1
    、维也纳国际领事认证公约
      2
    、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

      香港高院加签,也叫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或香港海牙国际认证,是香港文件送往香港之外使用的基础。由于香港是属于中国领土,没有外交部门,因此香港高等法院行使外交部领事职责,为香港文书送往香港之外使用办理认证加签 服务。办理香港高院加签流程:首先由香港公证人对文件进行公证,出具公证书,连同附件捆绑,并在公证书上签字盖章,然后送香港高等法院办理认证。

      香港高等法院提供香港文件海外使用加签服务。

      可以接受加签服务之文件种类
      可以接受加签服务之文件大致分为两类:

      1、祗认证某些属公共性质的文件,而此等文件须要由公职人士签发,如香港特区政府认可之公职人员,例如:
      -
    结婚证书, 即由副婚姻登记官签署的证书
      (
    至于由婚礼监礼人签署或由教堂/庙宇负责人签发的证书, 请向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申请核证真实本)
      -
    无结婚纪录证明书
      -
    出生/死亡登记证明书
      -
    登记事项证明书
      -
    商业登记证
      -
    公司注册证书
      2
    、经由香港法律公证人或监誓员所签署的文件,例如:

       (a) 法律公证人
      -
    授权书
      -
    核证副本
       (b)
    监誓员
      -
    宣誓书 
     
      需时

      办理文件加签服务的申请,一般需时两个工作天(不包括星期六)。

      申请程序

      亲身申请

      (1) 申请人须携同要求加签的文件亲临高等法院登记处加签服务组。

      (2) 如申请文件被接纳可加签,申请人须前往高等法院会计部(高等法院低层LG211)缴交费用〈以现金、易办事或抬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支票缴款〉。

      (3) 申请人须携同会计部所发之收款收据回到加签服务组递交文件及领取收文件回条。

      (4) 申请人如未能亲自领取已加签的文件,可授权他人代为领取。

      办理时需要提供要办理文件的原件。
      公证认证的时间在2周左右。

      以下是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样本:


      香港公证文书办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香港文书在内地使用前,需要经过公证及转递手续。
      香港公证文书是将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件的证明文件,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事务自八十年代初,中国司法部委托八位香港律师开始,目前中国委托公证人有三百二十五位实际进行委托公证事务,承担了出具所有送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件的业务,其业务范围涵盖了民事、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证明继承、收养、赠与、委托、董事会决议、买卖、收购、文件复印件与原本无异、中英文一致等等。

      1992年,中国司法部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开始承办委托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业务。
      首先来看一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简介
      1987
    1215日,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香港注册的中国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公司秉持公正、客观、严谨的宗旨,透过律师、公证和法律资讯等服务,竭诚为香港社会和市民提供优质的跨境法律服务。公司致力于内地与香港特区的法律交流,促进两地司法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系,增进了解,提升共识,推动合作,亦积极参与内地与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交往和民商活动。

      业务范围
      委托公证服务

      公司根据司法部授权,对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依照内地法律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章转递;代办内地公证以及在香港使用的内地公证文书的认证。

      律师服务
      律师业务由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承担。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 首家在香港设立以香港为基地专门提供跨域中国法律服务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主要律师由长期从事中国立法﹑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国际仲裁实务及法学研究工作背景的资深专业人士组成。专业顾问均是海内外各界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
      律师所同各界有着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与香港本地和内地各专业团体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 是配合和支援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业务的专责团队。

      资讯与研究
      中国法律杂志社有限公司1994年在港注册,出版的《中国法律》(双月刊)在内地、香港和境外同时发行,是中英双语对照介绍中国法律的权威性资讯刊物。杂志着重介绍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司法改革、涉外经贸、一国四法域和国际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各国法律界人士了解中国法律的一个窗口。

      根据中国司法部1995224日颁布,200241日修订实施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962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委托公证文书,均应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才能发至内地使用。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委托公证文书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登记、审核、加章、转递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委托公证事务。凡经上述程序,内地各有关部门均承认其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文书审核转递业务由具有丰富经验的内地公证员和律师承担,主要办理如下事务:

      ●对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依照内地法律和相应的证明格式进行审核及加章转递。

      ●就香港公证文书在内地使用的有关问题,与内地的公证文书使用机构进行联系和协调。

      ●对申请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出具推荐审核意见。

      ●参与中国委托公证人的管理与培训,对委托公证人的年度注册以及延长、中止或取消委托等问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出具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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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51ykls@51yk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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